主旨:再次重申,請縣內各類補習班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貴班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違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視情節處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
三、請各補習班持續加強對教師宣導管教學生時,應嚴禁體罰之行為,落實「正向管教,消弭體罰」政策,並善盡通報之責以保障學生學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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