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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15-03-05
主旨 請 貴班持續加強落實短期補習班教師性侵害暨性騷擾防制事宜,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擬聘任人員申請查詢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主旨:請 貴班持續加強落實短期補習班教師性侵害暨性騷擾防制事宜,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擬聘任人員申請查詢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虐待兒童、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等情形者不得擔任。」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負責人有前項情形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應予解聘或解雇。」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教職員工前、後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

二、查「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級學校、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情事:(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月10日、3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及9月10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本部,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二)本部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應於前目所定期限前將查詢名冊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三)未及於前二目所定期限查詢者,由擬聘任人員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為避免不適任教師於補習班任職,各班於新聘教職員工時,應確實注意求職者(含外籍教師)之素行資料,並善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瞭解所聘教職人員是否有說明一規定之情事,以保障學生安全。

四、另有關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之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法本法或有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請 貴班積極預防相關事項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共同維護學生學習環境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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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姓名 簡如敏
承辦人電話 332201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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