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8日臺教社(一)字第1060064202號函辦理。
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由教育部104年6月分別修正發布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上開文件已放置於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busiban.tyc.edu.tw/index.php)文件下載區,請貴班自行下載運用,正確揭露各項所提供之補習服務內容(包課程內容、修業期限、教授師資、費用明細及退費規定等),並於學員報名前提供契約充分審閱(審閱期至少5日),報名時雙方簽訂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1式2份,契約雙方分別收執),若學員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契約,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為加強短期補習班管理及維護民眾權益,請貴班確實落實簽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詳實提供正確消費資訊,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稽查,若查未與學員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將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5條規定議處,並持續列管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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