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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17-07-21
主旨 【公告】為保障學員學習安全及權益,並落實推動教育部相關政策,本府暑假期間將辦理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抽查訪視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主旨:為保障學員學習安全及權益,並落實推動教育部相關政策,本府暑假期間將辦理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抽查訪視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6年度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行政業務訪視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保障學員學習安全及權益,提供優質補教環境,本府教育局特聘請本市國小校長組成訪視輔導小組,於本年度7月20日起至8月31日止抽查訪視本市立案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敬請各班配合辦理並落實班務經營之完備性。


三、本次查訪項目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


1、立案證書:應將正本懸掛於明顯處。


2、定型化契約:公告契約範本,並於訪視時繳交定型化契約影本1份。


3、廣告招牌:與立案證書登記相符,並符合實名制規範。


4、公共意外險:確認保單年限、期程及保額於有效範圍內。


5、安全通道:保持暢通無阻礙物。


6、教職員名冊:應於班內備置教職員基本資料。


7、更新線上教師資料管理區:請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http://ap4.kh.edu.tw/)隨時更新增教師資料,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報本局核准。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立案證書:應將正本懸掛於明顯處。


2、定型化契約:公告契約範本,並於訪視時繳交定型化契約影本1份。


3、廣告招牌:與立案證書登記相符。


4、公共意外險:確認保單年限、期程及保額於有效範圍內。


5、安全通道:保持暢通無阻礙物。


6、營業性質:符合招收對象,不得提供科目教學。


四、請本市各立案短期補習班確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請確實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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