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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18-07-02
主旨 為保障學員學習安全及權益,並落實推動教育部相關政策,本府教育局暑假期間將辦理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抽查訪視輔導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7年度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行政業務訪視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維護學員安全及權益,提供優質補教環境,本府教育局特聘請本市國小校長組成訪視輔導小組,於本年度72日起至824日止,抽訪本市立案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敬請貴班及貴中心配合辦理,並落實班務及中心行政業務管理經營之完備性。



三、本次查訪項目如下:



()短期補習班:



1、立案證書應懸掛正本於明顯處。



2、落實與學員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教育部107419日臺教社()字第1070047136A號函公告修正之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3、招生廣告:招牌名稱應與立案證書班名相符,招生類科應與立案核准相符。



4、公共安全:請確實投保公共安全責任保險;並保持逃生通道暢通無阻。



5、教職員管理:教職員履歷冊應置班備查;另請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自行維護教職員資料。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依規定報本局核准。



6、落實性騷擾防治:落實訂定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處理預防措施、辦法及流程(含通報流程、轉介)並確實執行;相關事件均有處理過程且能分析檢討改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立案證書應懸掛正本於明顯處。



2、落實簽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服務契約;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3、廣告招牌應與立案證書登記相符。



4、公共安全:請確實投保公共安全責任保險;並保持逃生通道暢通無阻。



5、營業性質:符合招收對象,不得招生單科教學。



四、請本市立案短期補習班確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請確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文另公告於「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http//busiban.tyc.edu.tw/)及「桃園市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http://after-school.tyc.edu.tw/index.php)最新消息,請逕至網站查閱。



 




附件 files107年6月27日桃教終字第1070052390號函
參考連結
承辦人姓名 繆先生
承辦人電話 03-3322101分機7474
網路電話
承辦人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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