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0日臺教文(六)字第1100022345號函暨「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110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審查作業,請貴班於110年3月31日(星期三)前檢送申請資料報局進行初審作業。
三、檢附「110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申請表」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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