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104年2月13日府工使字第1040041186號函暨本局104年2月16日桃教設字第104001132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第77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又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77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D5類組)應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委託公共安全檢查機構(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並向本府建築主管機構申報檢查結果,逾期則依前開規定處分之。
四、為保障師、生安全及權益,請 貴班及中心確實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之,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稽查。
五、若仍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相關問題,可逕至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查詢,或逕洽本市建築師公會(337-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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