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5日臺教文(六)字第1112500727號函暨「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111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審查作業,請貴班於111年3月31日(星期四)前檢送申請資料報局進行初審作業。
三、檢附「111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申請表」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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