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21日府經綜字第1110072039號函及經濟部111年3月18日經商字第11102407962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三、本案經檢討後,無須辦理英譯。
四、補貼客服專線:(02)775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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