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點選此表單連結填寫:https://forms.gle/2w45AdkMX85z5SYz6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7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305號函辦理。
二、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0條規定:「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為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11年度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請貴班於111年11月18日(星期五)至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點選公告,填寫線上表單(桃園市111年度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查核,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2w45AdkMX85z5SYz6),並上傳檢附1份最近一期與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影本,俾利後續辦理查核。未能依限辦理者,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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