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915號函辦理。
二、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自111年11月7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二)第伍點「機構場域所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針對非屬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校院或不具學籍之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班上課;且於隔離滿7天後,快篩陰性即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三)第陸點「查核機制」,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檢表」及「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及整備情形查核表」為參考範例,並由各地方政府及補習班自行決定是否抽查及其期程、方式。
(四)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三、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請貴班(中心)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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