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0856號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新聞稿、圖卡及教育部新聞稿辦理。
二、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1.從業人員及學生如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自主防疫指引」適用對象,應主動通知補習班;自主防疫期間,無症狀可到班上課、上班,如出現症狀則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驗。
2.補習班從業人員及學生佩戴口罩原則:依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新聞稿宣布佩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1)室內空間(室內場所),由從業人員及學生自主決定戴口罩。
(2)學生交通車比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公共運輸),仍應佩戴口罩。
(3)下列特殊情境建議佩戴口罩:
甲、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乙、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丙、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丁、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接觸時。
(二)第伍點「機構場域所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
補習班應落實日常管理,當從業人員或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時,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辦理;另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校院學生之補習班,比照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三)刪除第陸點查核機制。
(四)餘酌修文字。
三、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