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2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4140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學員學習安全及權益,教育部每年辦理「直轄市、縣 (市)政府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管理」訪視工作,將於112年12月間,抽訪本市立案短期補習班旨揭項目之辦理情形 ,敬請貴班平日應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避難設施設備」之完備性,並妥善經營班務,訪視項目如下:
(一)班務經營:班址、招牌班名、設立類科、定型化契約、收 費收據、立案證書、每位學生使用面積、招生簡章、學生 名冊備查、教職員工名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學生交 通車、現場是否有疑似違反兒少人身安全情事及前次稽查改善等)。
(二)建築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走廊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防火區劃、緊急進口、昇降設備等。
(三)消防避難安全:滅火器、室內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設備、 其他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安全檢修 申報、防火管理、防焰規制等。
三、為加強補習班管理,提供優質補教環境,請本市各立案短期 補習班確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 管理準則」及「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等相關 規定經營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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