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0219號函辦理。
二、鑒於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保有學員個資且頻繁使用公播設備,教育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業訂有「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 法」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以周全業者對學員個資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三、為提升資訊安全防護水準、降低資安事件風險,請各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確實依「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安宣導事項」落實相關資訊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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