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38697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明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復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0條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下稱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三、承上,補習班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類科,提供學員學習或指導服務,教材內容應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學員參加補習教育服務目的。如補習班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者,依本準則第38條規定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據此,補習班經核准辦理類科為國語、數學、英文、自然、社會類科,不應視同可經營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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