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0632號函辦理。
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8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合先敘明。
有關短期補習班是否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生作業、辦理戶外教學或短期營隊活動,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查本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因此,補習班如有設置烹煮場所、器材/具(冰
櫃、瓦斯爐、電磁爐、微波爐、大量鍋碗瓢盆等)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即辦理非屬短期補習教育業務。再者,地方主管教育機關如發現前開物品不符合比
例放置短期補習班內,應詳究事由並蒐集事證,以瞭解是否有烹煮食物供學生食用之實;違反者,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裁處。另,如短期補習班因受家
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雙方簽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2)復依本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短期補習班班舍空間未核准休憩及午睡寢室場所,故短期補習班不得提供睡袋並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
(3)再者,短期補習班依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類科進行教學,提供學生志願增進自我能力。因此,短期補習班於正式課程或課後時間提供學員學習或輔導服務,教材
內容應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學生參加短期補習教育之目的。
(4)末查「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之八、上課地點明定補習班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
之戶外活動,如山域活動(如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動(如游泳、浮潛、玩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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