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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12
主旨 轉知勞動部「短期補習班經勞動部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於其負責人變更後之相關應辦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8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1921號函辦理。



二、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包含法人及自然人)得依法設立短期補習班,倘短期補習班有聘僱外國人需求,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



三、針對短期補習班經勞動部核准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後,如嗣後有變更負責人情形,涉外國人聘僱許可存續,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私人(自然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倘負責人變更,因權利主體已變更,新負責人如有繼續留用聘僱原負責人所聘僱之外國人,應重新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經核發許可後始得聘僱該外國人從事工作,而非僅以申辦資料異動方式申請變更原負責人,即繼續留用聘僱原負責人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原負責人則須向勞動部申辦解聘所聘僱之外國人。



(二)學校、機關、團體及私人(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倘負責人變更,因不涉權利主體變更,依規定應向勞動部申辦資料異動,變更負責人,並不影響目前所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四、有關短期補習班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相關聘僱外國人從事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應備文件、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五、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另依本法第 57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1、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2、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復按本法罰則第63條規定,違反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六、請依前揭規定及相關法規申辦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俾維護貴班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



 




附件 files113年8月12日桃教終字第1130075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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