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3年12月23日技管字第1131502294A號函辦理。
二、查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略以:「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
三、為維護技術士技能檢定公信力及應檢人權益,請各相關職類補習班依前揭法規,避免聘任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補習班相關職務,俾杜絕技能檢定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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