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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2-04
主旨 請貴班務必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倘經查獲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違者將依法裁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114年1月22日市政信箱陳情內容(列管編號:11401220204)辦理。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5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經當事人同意。」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 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19條規定。」同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2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次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規定:「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罰。」合先敘明。


三、近來頻繁發生補習班業者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事,請貴班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若經接獲民眾陳情補習班不當取得學生個資或招生電話騷擾,將函請補習班說明個資來源暨提供該時段電話招生通聯紀錄及經家長同意相關證明文件,請貴班務必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查處。若無法提供明確個資來源,將依上開規定裁處,若遇民眾再度陳情類似案件,經查證屬實且未改善,得累次開罰。


四、本局再次重申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針對依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行銷利用時,應依個資法規定,明確告知依據來源等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另勿擅自購買來路不明之學生名冊,以遏阻學生個人資料不法買賣之情事及恪遵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若經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辦理。



附件 files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4日桃教終字第11400084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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