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轉教育部函送「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二、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8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
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期辦理之場地,應
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合先敘明。
三、教育部核釋本準則第38條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業務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另,短期補習班因受家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
雙方簽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短期補習班班舍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
(三)短期補習班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
(四)短期補習班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之戶外活動或營隊,如山城活動(如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動(如游泳、浮
潛、玩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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