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B號函及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3869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以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核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如附件1)。
三、另依教育部以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38697號函核釋(如附件2),補習班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類科,提供學員學習或指導服務,教材內容應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學員參加補習教育服務目的。如補習班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者,依本準則第38條規定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據此,補習班經核准辦理類科為國語、數學、英文、自然、社會類科,不應視同可經營課後照顧服務業務。
四、監察院111年通過糾正案指出,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設置標準各有不同,部份補習班卻有從事非補習業務之情事經營課後照顧中心,影響家長依需求選擇合法妥適機構,也陷兒少於受害風險中,並糾正地方政府對於補習班違規經營課後照顧中心多次違規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失……。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明定補習班不可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的機構或業務。
五、教育部一再重申補習班不得違規經營課後照顧中心,各縣市政府亦須依法嚴懲、勿枉勿縱,並積極輔導補教業者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本局亦秉持依法行政,於接獲陳情後,依序排入本府教育局加強維護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班務管理聯合稽查,若查獲違規屬實,將依法裁處,以保障學童安全。
六、綜上,本局再次重申,短期補習班應依核准類科提供補習服務,短期補習班亦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不得以「國小全科班」名義混淆視聽,且不應視同可經營課後照顧服務。
七、有關短期補習班簡化增設科目流程,若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班級數或科目」,涉及不同類別文理技藝或新增招收對象學童,本局已調整並置於本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文件資料下載(https://busiban.tyc.edu.tw/files.php)。
八、檢附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教育部以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38697號函及桃園市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應備文件檢核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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