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8月4日桃社兒字第1140068940號函及本局114年8月11日桃教學字第1140074295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5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均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請貴班(中心)知悉兒少遭不當對待情事,務必落實通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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