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規定:「前項第4款所定 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 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次查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以臺教社(一) 字第1090029343B號令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開相關文件,請貴班自行至「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busiban.tyc.e du.tw/)文件下載區下載利用。
三、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補習班非屬按月繳納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1、信託專戶管理。2、金融機構履約保證。3、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即加入相關協會提供之品保)。4、履約保證保險。5、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爰請貴班應落實與學員簽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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