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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9-29
主旨 轉知有關將「重金屬」納入飲用水之水質檢測項目,並根據抽驗結果調整檢驗強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5年9月23日桃教體字第1150090924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依行政院115年7月7日「研商長時間使用飲用水設備場所抽查」會議之主席指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未來配合將『重金屬』納入水質檢測項目,並根據抽驗結果調整檢驗強度。」以及環境部同年9月8日環部水字第1150016915號函辦理旨揭事項,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三、有關貴班飲用水水質「重金屬」檢測,應檢測之項目、檢測頻率及檢驗強度,經教育部函詢環境部說明如下:


(一)查「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第3款第1目所定影響健康之物質中,包含砷、鉛、硒、鉻、鎘、鋇、銻、鎳、汞等9項重金屬元素及其最大限值;另「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接用自來水者之法定例行檢測項目為大腸桿菌群,非自來水者則於水源增列砷之檢測。


(二)重金屬檢測項目:建議以配水管線及設備零組件較具溶出風險之鉛(Pb)及鉻(Cr),作為優先檢測指標項目。


(三)抽驗原則及檢測頻率:建議除依現行法規辦理定期檢測外,學校得依風險管理原則,針對班舍老舊(如使用鍍鋅鋼管或鉛管)、長時間停水或寒暑假閒置後之飲用水設備,以抽樣方式辦理不定期自主檢驗。


(四)檢驗強度調整機制:倘檢出異常或超過標準值,應立即停止供水及設置警語,並進行管線清洗、設備零組件檢修或濾心汰換等改善措施,亦應於改善後複驗合格,始得恢復使用,以及列為加強巡查追蹤之重點設備。


四、請貴班參酌環境部前開說明,落實辦理飲用水之「重金屬」檢測,並持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質標準」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強化飲用水品質之預防性管理作為,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飲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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