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7條第2項規定:「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停止招生。四、撤銷立案」。
三、近來查有補習班以公益助學名義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招生相關宣傳活動,涉及違反前開法令;考量維護校園安全及避免競業相關爭議,補習班均不得以任何名目進入校園,請貴班務必恪遵上開規定;若經查證是項違規屬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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