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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1-03-10
主旨 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知悉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流程
說明


1.請參看附件。



2.所稱不適任人員,說明如下:



短期補習班: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兒童照顧服務中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1條第1項規定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附件 files課照中心不適任人員知悉通報系統流程
files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通報方式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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