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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1-30
主旨 檢送本局修正「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 學生交通車申請程序暨應報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以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局前於112年4月19日桃教終字第1120033200號函(諒達)。


三、旨揭案由為利補習班或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稱課照中心)申請租賃交通車備查,本局業已修正「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申請程序暨應報文件」,修正後文件公告於桃園市補習班全球資訊網/文件資料下載區(網 址:https://busiban.tyc.edu.tw/files.php)或桃園市課照中心網站/文件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s://after-school.tyc.edu.tw/index.php),請貴班與中心參考使用,並確實依上開程序及文件向本局申請備查。


四、再次重申依據本辦法規定,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租賃及購置之學生交通車應報本局備查,其中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其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未依上開規定向本局備查者,將依兒少法第90-1條第1項規定,處補習班或課照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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